爱游戏 -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发布时间:2023-12-30 08:15:42

  爱游戏 -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议案已于2023年12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法人股东: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2)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有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单位的,还应持有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4、股东可采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进行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传真或信函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并请在传真或信函上注明联系电话。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新增累计涉及诉讼、仲裁金额合计1,440.88万元,其中累计未结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1,032.67万元,累计已结诉讼、仲裁案件金额408.21万元。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其中新增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案件涉诉金额合计1,052.39万元,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案件涉诉金额合计388.49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新增涉诉案件尚未判决,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塞力医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及仲裁事项的进展进行统计,现公告如下:

  (一)塞力医疗与上海上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李颖保证合同纠纷(2023)鄂0112号民初5032号

  (二)阿克苏咏林福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阿克苏市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2023)新2901民初395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已于2023年11月2日出具一审判决书,驳回阿克苏人民医院诉讼请求,阿克苏人民医院后于2023年11月13日提起上诉,12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新29民终21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阿克苏市人民医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内蒙古塞力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同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3)内0102民初4856号

  2023年8月,原告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236,477.09元以及利息损失等。后经双方友好协商,已签订还款协议,故原告呼和浩特市同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出具准许撤诉的民事裁定书。

  (二)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和睦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睦康”)、赵咸、张爱红、孙丹借款纠纷(2023)武仲受字第000005478号

  原告及被告张爱红、孙丹均为被告和睦康的股东,分别持有18%、68%、10%的股权。2021年,被告和睦康因业务发展需要资金周转,遂向原告塞力医疗借款,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4月12日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塞力医疗向和睦康提供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借款分三笔支付,每笔支付500万元,借款期限三年,借款利息按年利率7.9%收取,自第一笔借款实际到账日起算。上述协议签订后,塞力医疗于2021年4月15日向和睦康支付了500万元人民币借款,但和睦康一直未按《借款协议》《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被告赵咸、张爱红、孙丹一直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及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和睦康未将“还款账户”的制单和U盾提交给塞力医疗。塞力医疗发函要求被告履行上述合同义务,而被告一直未予履行,因被告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且公司已多次与对方沟通,要求提前收回本息,至今被告仅偿还本金及利息合计100万元。

  塞力医疗依法向武汉仲裁委提起仲裁,武汉仲裁委2023年12月22日出具(2023)武仲受字第000005478号受理通知书。

  (三)徐金连、济宁市慧泽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李子瑞、阮民华与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23)鲁0811民初17922号

  原告及第三人与被告于2019年签订《徐金连、刘晓薇、李子瑞、阮民华、济宁市慧泽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济宁市康之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约定塞力医疗负责第三人济宁市康之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运营及管理、协助原告的业务拓展,并约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完成对原告持有的第三人济宁市康之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35%股权的收购,及资金支持需求。合同签订后,原告称被告未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故诉至法院。

  (四)郑州朗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南阳市宛城区赤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2023)豫1302民初6135号

  被告一南阳市宛城区赤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被告二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的下属分院,原告与被告二为试剂耗材合作关系,为支持被告一的成立,原告与被告二协议一致,于2018年7月开始向被告一供应检验所需设备及试剂耗材,直至2021年3月结束供货。对于供货价格,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故2018年至2021年间原告与被告一间的询证函只对所供商品明细进行了核对。根据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最低价格计算,2018年7月至2021年3月间原告累计向被告一供货金额为1,798,376.28元。此后,被告方一直不履行付款义务,各方多次进行沟通,被告一、二均已价格未能达成一致不予结算,对此原告于2021年3月底停止了向被告一供货。

  ①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朗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疗耗材款1,562,220.9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以1,562,220.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原告郑州朗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3年12月4日作出(2023)豫13民终6180号终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湖北瑞圣弘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与武汉奥申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2023)武仲受字第000003703号

  2021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分销协议》,该协议授权原告在指定医院分销推广和销售协议约定产品。后双方签署《2021-2022年试剂奖励协议》,约定自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止,被告给付原告采购OCD生产的生化免疫产品总金额(不含税)*%作为销售奖励,2020年起,双方达成口头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OCD生产的N端脑利钠钛测定试剂(BNP),被告给付原告采购总额的*%作为销售奖励。原告称被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怠于履行给付销售奖励款义务,截止2022年6月30日,被告差欠原告OCD生产的生化免疫产品返利354,336.99元,差欠BNP返利861,841元。

  ①请求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采购OCD生产的生化免疫产品返利本金354,336.99元,并按同期银行利率支付从2022年7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23年9月6日为15,486.98元;

  ②请求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采购OCD生产的N端脑利钠钛测定试剂(BNP)返利本金861,841元,按同期银行利率支付从2023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23年9月6日为21,528.07元;

  ③请求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0,638.61,并赔偿因被告违约,原告为主张权益而产生的律师费2万元;

  (六)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塞力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林中刚借款纠纷(2023)武仲受字第000004275号

  原告塞力医疗曾为被告一黑龙江塞力斯持股51%的股东,2023年7月完成股权转让后持有黑龙江塞力斯7.5%的股权。2019年3月至2021年期间,原告总计向被告一借款3,715,600元,截至目前已归还2,068,000元,至今尚欠1,647,600元未偿还。2023年2月27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相关借款做了约定,由被告一分期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二林中刚承诺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曾多次发函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一直不予支付。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1日出具(2023)黑0108财保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一名下存款。

  (七)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林中刚股权转让纠纷(2023)武仲受字第000004274号

  原告塞力医疗原持有黑龙江塞力斯51%的股权,被告林中刚原持有23.5%的股权。因黑龙江塞力斯发展需要,2023年2月27日,塞力医疗、黑龙江塞力斯、陶鹏辉(黑龙江塞力斯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塞力医疗将持有的43.5%的股权转让给林中刚,转让价款150万元。上述协议签订后,塞力医疗已根据协议约定配合办理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而至今被告林中刚仅向原告塞力医疗支付了第一期股权转让股50万,尚欠100万未支付。

  鉴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最终会计处理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数据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疗”)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补充确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及2023年度为控股孙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预计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

  斯博宏区域医学检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州塞力斯”)的日常生产经营进行了审慎评估,并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延长对连州塞力斯的财务资助,还款期限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自然人赵贝贝提供的财务资助事项,正在分别与之协商沟通中,将根据协商进度采取有效措施(不排除法律手段)促使其尽快归还借款。以上财务资助对象均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3年5月18日召开了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及2023年度为控股孙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预计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于补充确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及2023年度为控股孙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2023年10月27日,公司对其中部分有进展的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了披露,详见《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1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已公告的财务资助事项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新增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回部分财务资助款项,对尚未归还的财务资助事项一直在积极协商还款方案。对和睦康尚未归还的467.64万元已提交仲裁申请。经审慎评估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对连州塞力斯尚未归还的1,560万元财务资助还款期限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详细情况如下:

  2023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延期的议案》,同意对连州塞力斯提供的1,560万元的财务资助还款期限予以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借款年利率6.5%,到期还本付息。

  本次财务资助不会影响公司业务正常开展及资金使用,此事项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0年9月18日,连州塞力斯与公司签署《借款协议》,约定公司向其提供借款总金额3,000万元,用于连州塞力斯区域检验中心业务的运营。根据业务开展进度分期支付,借款年利率6.5%。广东瑞通药业有限公司(简称“广东瑞通”)将其持有的连州塞力斯70%的股权质押给公司,用于对上述借款的担保,双方已于2020年9月22日办理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编号:(连州)股质登记设字【2020】第2000294138号)。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至2022年5月13日累计向连州塞力斯汇出借款总计1,760万元,根据公司与连州塞力斯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借款期限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12日连州塞力斯向公司归还200万元,并向公司提出借款延期请求。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连州塞力斯提供借款余额为1,560万元。

  公司为继续支持连州塞力斯的业务发展,补充其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经审慎评估,并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将剩余尚未归还的1,560万元借款还款期限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连州塞力斯此前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4)连州塞力斯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为公司持股30%的参股公司。(5)连州塞力斯其他股东情况

  公司与广东瑞通不存在关联关系。为保障该借款的安全与可回收性,同时确保其他股东承担同等出资义务,连州塞力斯控股股东广东瑞通与公司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将其持有的连州塞力斯全部股权质押给公司。公司对广东瑞通审慎判断,认为其不存在偿债能力障碍。公司与广东瑞通合作开展连州地区区域检验中心业务,由公司负责提供项目运营资金,公司以借款形式提供给连州塞力斯,广东瑞通负责项目运营,对公司提供的借款还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未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至2022年5月13日累计向连州塞力斯提供财务资助1,76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收回借款200万元,剩余1,560万元借款尚未收回。

  公司2019年12月30日与科瑞杰签订的《借款协议》,协议约定:鉴于公司与科瑞杰于2017年12月25日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约定科瑞杰将其所拥有的十项专利转让给公司,转让费850万元。2020年11月23日至2021年12月,科瑞杰累计归还公司500万元本金,2022年公司就未归还的350万本金及资金占用费向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出具编号为(2021)鄂0112民初6759号的《民事调解书》,约定王海波、罗斌、谢兵分别以其持有的被告科瑞杰公司的部分股权抵偿债务,且于2023年7月13日出具编号为(2023)鄂0112执2058号《执行裁定书》要求按照2022年6月29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执行,按照此执行后公司占科瑞杰的股权由原10%变更为32.44%,相应的工商手续已变更完毕,至此该笔财务资助事项涉及的款项已全部结清。

  公司与科瑞杰发生采购业务往来,截至2021年12月公司支付给科瑞杰货款累计361.37万元未供货,公司终止了《采购协议》要求科瑞杰返还此货款,从而被动形成财务资助,公司正与科瑞杰就此事项积极沟通还款方案,将根据协商进度采取有效措施(不排除法律手段)促使其尽快归还借款。

  2022年4月,公司与赵贝贝签订了《武汉力斯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斯宏”)股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将持有力斯宏51%的股权以803.10万元的对价转让给赵贝贝,赵贝贝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完成全额的股权转让金及对应的资金占用成本,且以双方合作项目产生的维保费用优先作为本股权转让款项的支付来源。

  根据协议约定并经双方确认,第一期截至2022年12月底和第二期截至2023年6月底指定项目运营核算后可抵债的金额为2,646,690.46元,抵消后剩余款项为5,384,309.54元,相应的对账、抵债协议等已办理完毕。第三期结算期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赵贝贝关于财务资助及项目运营抵偿事宜正在对账与协商中,将根据对账回款进度采取有效措施(不排除法律手段)促使其尽快归还借款。

  2021年4月15日,公司向和睦康提供了500万元借款,用于“居家养老项目”的社区养老护理站项目建设。2023年7月,和睦康已向公司归还本金及利息合计1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500万元借款尚剩余467.64万元本金尚未收回。2023年12月,公司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请求和睦康归还此笔财务资助剩余的467.64万元本金及对应的利息,相关案件进展正根据仲裁委员会程序推进中,目前案件尚未结案。

  2020年7月20日,公司与汇深医药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公司向汇深医药提供200万元借款用于经营周转,并约定如汇深医药到期未归还借款,公司可代位向广水市第二人民医院收取其欠汇深医药的货款偿还本次借款。汇深医药拟以货款对此借款进行抵偿但双方未就此方案达成一致。目前公司正积极就此财务资助及广水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回款一并进行催收,将根据回款进度采取有效措施(不排除法律手段)促使其尽快归还借款。

  截至2022年11月15日,公司累计向塞力斯医检提供了1,236万元的借款,塞力斯医检已于2023年11月22日将此款项全额归还至公司账户,该财务资助事项已全部清偿。

  截至2023年1月12日,塞力斯(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塞力斯”)累计向塞力斯医检提供了1,509.32万元的借款,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塞力斯医检已将此款项全额归还至上海塞力斯账户,该财务资助事项已全部清偿。

  公司已对连州塞力斯以及与之合作的项目开展了内部审计,并据此进行了审慎评估,鉴于项目运行良好,但业务开展过程中资金需求较大,本次对其提供财务资助延期12个月,能够协助其解决资金缺口,促进其业务开展。连州塞力斯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公司能够及时有效的了解其财务情况,本次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同时公司财务部也会密切关注连州塞力斯资产负债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公司也将密切关注连州塞力斯经营及项目运作情况,防范资金风险。

  公司与科瑞杰的财务资助事项,其中因专利权转让业务形成的财务资助850万元已清偿。因采购货款形成的财务资助361.37万元,公司正与科瑞杰就此事项积极沟通还款方案,将根据协商进度采取有效措施(不排除法律手段)促使其尽快归还借款,整体财务风险可控。

  公司与赵贝贝的财务资助事项,因公司投资战略调整,将持有力斯宏51%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力斯宏控股股东赵贝贝,从而形成的财务资助。公司与赵贝贝关于财务资助及项目运营抵偿事宜正在对账与协商中,将根据对账回款进度采取有效措施(不排除法律手段)促使其尽快归还借款,整体风险可控。

  公司已就和睦康尚未归还的财务资助事项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相关案件进展正根据仲裁委员会程序推进中。目前案件尚未结案。公司将紧密跟进进度,保障资金安全和及时回收。

  公司与汇深医药2020年7月开始合作经营广水市第二人民医院业务,为促进业务正常开展,公司向汇深医药提供的200万元财务资助。目前公司正在积极的就此财务资助事项及广水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回款进行协商、催收,将根据对账回款进度采取有效措施(不排除法律手段)促使其尽快归还借款,整体财务风险可控。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应财务资助对象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定期对财务资助款项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整体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财务资助列为重点管理事项,加强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控流程,截至目前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新增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并对现存的财务资助事项实行了项目负责人管理机制,做到及时跟进并反馈财务资助事项进展。同时,公司对现存的财务资助情况进行了逐一梳理,对财务资助对象的日常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等情况进行了审慎评估,其中,为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对连州塞力斯尚未归还的1,560万元财务资助展开了一年期限的延期,董事会及时履行了相应审批程序,并上报股东大会审议;以及对尚未归还的财务资助事项紧密跟进还款进度,其中对部分财务资助对象已采用法律手段进行追偿并取得支持,以保障资金安全和及时回收,保障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后续将持续关注相应财务资助事项进展,加强对财务资助事项的管控,若发现未按合同履行或发生对公司不利的情形,将及时履行审批程序,避免出现财务风险。

  截至2023年11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为55,454.36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9.53%。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44,292.43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1.5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11,161.94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7.96%。出现逾期的财务资助金额为5,461.37万元(其中5,000万元为对北京塞力斯川凉慧医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资助,已通过法律诉讼手段追偿),公司已与相关方积极协商要求尽快偿还。